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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延长拘留

2016-02-13闫莉/文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闫 莉/文



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延长拘留

●闫莉*/文

内容摘要:实践中公安机关广泛地对各类刑事案件适用延长拘留,包括轻微刑事案件,客观上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隐性超期羁押,折射出司法实践强制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值得理论和实践部门给予更多关注。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刑事拘留延长规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100043]

贝卡利亚曾指出:“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1]刑事拘留措施正是导致这种“看守”发生的原因之一。刑事拘留作为短期、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以3日为常态。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广泛将拘留期限延长,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隐性超期羁押。本文以轻微刑事案件[2]为视角对司法实践中延长拘留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一、延长拘留的实证考察

本文的采样对象是B市承办案件量一直处于高位的城区基层检察机关,选取了该区办理的300名一审被判处1年以下[3]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进行统计。结果如下:

(一)数据统计

1.罪名方面:涉及毒品类犯罪90人;涉及印章类犯罪79人;涉及公文、证件类犯罪29人;涉及发票类犯罪28人。另有犯妨害公务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他犯罪73人。

2.刑期方面:被判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的266人,约占88.7%,其中适用缓刑的15人;被判处拘役、管制刑的19人,单处罚金的2人,合计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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