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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治视域中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探析

2016-02-13陈兴安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学校教育

陈兴安

教育法治视域中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探析

陈兴安

在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和学校体制机制下,公立中小学校长作为一所学校的负责人,权限不明,“校长负责制”名不符实。行政部门聘任(任命)制下的校长负责制与尊重保障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存在着一定矛盾。校长负责制实质上是一种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作为教育教学的专门机构——学校科层化的产物,这种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使校长从教师身份中疏离出来,难以获得其他教师的心理认同,导致学校教育教学风气的不纯和办学活力的不足。科层制管理下校长负责制与“教育家办学”的改革方向和时代要求相冲突。应尽快制定、出台《公立学校法》,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通过立法推动教育行政方式的转变与依法治教。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校长负责制;现代学校制度;教育法治

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关键,在于增强学校办学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其活力。厘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与各级各类学校的权责,理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尊重和保障学校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则是充分调动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等办学主体的主动性、创造性,释放学校教育的活力的前提条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教育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针对现实教育中存在的“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学校办学活力不足”的问题,指出“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着力“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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