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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

2016-02-13李显冬倪淑颖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

■ 李显冬/倪淑颖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典权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

■ 李显冬/倪淑颖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农地流转“三权分置”理论以“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合理内核传达出“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保障农民根本权益、活化土地资源利用”的正确理念,为农地流转法律瓶颈之解决提供了重大参考。其关于农地产权的制度架构本身没有问题,但逻辑用语却存在法理障碍,在法律上难以清楚表达。传统典权制度可在保持基本制度架构的同时,借由理念指导为“三权分置”提供法律范畴的外观依附。典权“有买卖之实而无买卖之名”的制度功能使其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制度构建模式,既能够解决公有制条件下私权主体进入土地市场的难题,又能够让农民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更好地获得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权利,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可借助于典权实现其制度架构。

典权;农村土地;流转

1 典权制度历史沿革与现状

在中国古代各朝代,土地所有权并不总属于个人所有,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通常是予以保留的。西周实行分封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买卖是不被允许的。为了规避这种“禁止买卖”,出现了“典”这种变通的做法。自北魏到唐代等各个朝代均实行均田制,国家保留了大部分的土地所有权,而个人的土地由国家授予,得到的仅仅是一种残缺的土地所有权。在这样的田制条件下,土地的买卖、质押等受到很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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