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2016-02-13■刊评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6年9期
■ 刊 评
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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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进而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并经人大审议批准,在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国土资源部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也在《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强调:“要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明确入市主体、范围和用途”,切实做到“流转顺畅,收益共享”。如今试点已经一年多,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特别是在盘活农村资产、完善农地管理制度和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随着改革的深入,这次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它所带来的成效,将会越来越明显,市场作用所形成的效益、潜力巨大。
首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体上可以降低建设用地成本。因为这些过去被排除在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之外的土地资源,一旦进入市场,将会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比如甘肃省陇西县,可供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有2600多亩,如果全国都放开,总量相当可观,如此一来,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必然会在总体上降低土地资源的供给价格,进而也就降低了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其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会大大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者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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