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
2016-02-12王宁江
浙江经济 2016年20期
王宁江
·首席论衡·
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
王宁江
个人信息的分类和隐私保护对于个人信用平台建设极为重要。个人信息不当采集、不当传播、不当使用等事件频频发生,从一般性的电话骚扰、个人信息买卖到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实施“精准”诈骗的利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源有四。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现有各类法规中,明确有规定受保护的是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在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时,提到了隐私权,但是该法并没有具体指出哪些信息属于公民隐私。目前,法界和社会有共识的个人隐私主要有公民意识层面的内容,如宗教信仰等;公民的自然特质,如基因、疾病等;公民的货币情况,如收入财产等。其余的,或只有原则性规定,或只是碎片化的陈述。严格意义上,现有法律并没有对个人隐私内容有清晰的表述。
二是缺乏个人信息分类标准。正是因为对个人隐私内容的界定没有法律规定,实施个人信息分类自然成为难题。而分类是个人信息采集和应用的基础,否则,谈个人信息的采集应用、隐私保护就是一句空话。
三是缺乏对一般性个人信息滥用后的惩戒规定。现实情况是,除非个人信息滥用触犯刑法,或是民事侵权,造成经济损失,否则无法追责。而频频发生在每个人身边的事例往往是一般性的个人信息被非法采集或滥用,实际侵权却很难定义为违法,有精神损失而无经济损失,或认定经济损失困难,成为“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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