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研究
——以《婚姻法》第19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为讨论中心

2016-02-12朱奕奕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效力

□ 朱奕奕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研究

——以《婚姻法》第19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为讨论中心

□朱奕奕

依《婚姻法》第19条,夫妻不仅可以就婚后财产的归属模式进行约定,亦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模式进行约定;既可以概括性地就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亦可以具体地对某项财产进行约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出台后,夫妻间就其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为双方共有的情形面临双重相异规范之境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将约定一方财产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纳入赠与契约的基础上,为维护《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的规范目的,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进行目的论限缩之适用,认定约定一方财产为双方共有为夫妻财产约定,当事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同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属于赠与契约的范畴,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应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赠与目的论限缩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唐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0月20日在涪陵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三条约定:“房子一幢归女方所有。”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唐某多次要求胡某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未果后,唐某于2010年12月6日起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房屋产权归唐某所有,胡某某立即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参见“胡某某诉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效力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免责条款对第三人的限制效力——以货运合同为中心
日常降糖好方法,中医食疗效力彰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论违法建筑转让合同的效力
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论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评最高法[2013]民四他字第13号复函案例
如何看待“准继母”陪同下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效力
薄轨枕的效力得到证实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既判事实预决效力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