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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途中提前下班车步行不慎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2016-02-12卢振虎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8期

文/ 卢振虎

职工上班途中提前下班车步行不慎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文/ 卢振虎

编者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前实践中,因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内涵理解认识不同,往往引发争议,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案情回放

贾某系天津滨海新区某服装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月15日早晨,因班车晚点,司机私自更改行驶路线,行至距单位还有一小段距离的某医院附近后,让贾某下车步行去工作场地。贾某在步行时,因路滑不慎摔倒,致其左手受伤。数日后,其所在服装公司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根据单位和职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调查结果,认为贾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贾某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先向天津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区人社局的认定结论;随后又分别向区法院和市二中院申请行政诉讼,最终两审结果均为维持区人社局的认定结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步行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职工认为,其之所以步行去上班,进而摔倒受伤,是因为单位租用的班车司机擅自更改行车路线,未像以往那样将其送至单位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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