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下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考
2016-02-12徐祖华浙江省司法厅
中国司法 2016年8期
徐祖华(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下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考
徐祖华(浙江省司法厅)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多年实践,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重点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基础在村(居)等帮教组织。由此,加强县级以下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体系,对于保障国家刑罚正确有效实施,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
一、近年来浙江省加强县级以下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浙江省是全国六个首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省份之一,2004年5月启动实施社区矫正试点,2009 年4月实现全省铺开。十余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全省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稳步推进,2014年6月底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全部单独设置,并在县级以下社区矫正执法机构专门化、实体化、实战化和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2013年11月14日,原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在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报送的《关于浙江省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情况的调研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浙江的做法与《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规定相一致,是立法设计方案的很好实践,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县级执法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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