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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的思考

2016-02-12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浙江国土资源 2016年4期
关键词:档案管理

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李 艳

新常态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的思考

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李 艳

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不动产档案管理迎来改革创新的重要机遇。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登记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登记信息能否方便查询、登记结果的社会公信力等问题。尤其是当前刚刚开始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如何理顺机制,科学高效地管理好、利用好登记档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换言之,不动产权属必须以依法登记为有效前提。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或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不动产登记档案,遂成为管理不动产的主要方法和核心业务。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属调查、登记、转移、变更、注销、更正、异议、预告、查封等工作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主要记载形式为不动产登记簿,包含以各类相关纸质文字、图表描述、网络登记表为主的原始凭证材料。其内容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载体形式包括纸张、胶片、磁带、磁盘、光盘等;记录形式包括书写、印刷、感光记录、磁记录、光学电子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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