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2016-02-12桂萍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桂 萍
(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桂萍
(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公众参与在环评制度中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很多情形下仍未被给予应有的重视。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环评公众参与的立法规范、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完备、可操作性强的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决策;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也被称为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由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从广义上来理解,“公众”泛指任何公民,狭义的“公众”是指现在正受到或将来可能受到环境决策影响,环境决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公民群体。“参与”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相应的利益关系人可以利用他们手中所掌握的资源和权力影响并控制发展的趋势和最终的环境决策。因此,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可以理解为“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当地居民等,通过法定或非法定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1]
一、环评公众参与的功能设计
环评公众参与在事实(实然)层面包括制度内的参与和制度外的参与两种现象,前者是指陈情、请愿、听证、提供意见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