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大前提下的检察院法律监督
2016-02-12马可杨正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马可,杨正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审判中心主义大前提下的检察院法律监督
马可1,杨正2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审判中心主义的目标是提高审判质量,避免冤假错案,倒逼侦查质量的提高,并不是对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否定。在现行司法职权配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借鉴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运用好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扮演好司法审查主体的角色,对立案行为、侦查行为和执行行为实施法律监督,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监督;司法审查;侦查
一、审判中心主义前提下的侦查行为规范问题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审判中心主义”以后,笔者对北京、哈尔滨、无锡、扬州、泰州、靖江和江阴等地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了调研,发现我国刑事诉讼目前存在一种独特的情况:由于部分侦查人员取证能力不高、取证程序违法、证据材料保存运输不当等,法院受理的很多案件的证据材料存在一定问题,证据链条不完整,证明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而基于现行的司法职权配置,法院无法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加以指挥或指导,只能被动地接受存在问题的证据材料,这就形成了一种让很多法官怨声载道的情况——不认定存在问题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可能逍遥法外,认定存在问题的证据材料则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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