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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解释论影响下审查逮捕的正当性反思
——以两类典型案件为例

2016-05-18郭玮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郭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实质解释论影响下审查逮捕的正当性反思
——以两类典型案件为例

郭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作为迥异的刑法解释基本立场,形式解释论者秉承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理性,承认立法缺陷,提倡司法克制,主张利用实质解释的出罪功能,保障人权;实质解释论者注重法益保护,强调要灵活解释法律,不因刑法本身的局限性影响刑法的适用,力图追求实质正义。在审查逮捕环节,应坚持形式解释论,摒弃实质解释论,正确理解并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实现审查逮捕价值与功能的复归,保障“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实现。

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罪刑法定;能动司法

一、刑法解释基本立场的论争

在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上,刑法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一直是争议的热门话题。我国关于刑法解释基本立场的论争一直深受日本刑法的影响。在日本刑法犯罪论中存在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两派。形式的犯罪论认为,对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应当是形式的、抽象的、类型的判断,违法性以及责任的判断是实质的、具体的、非类型性的判断[1]。实质的犯罪论认为,应当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出发,实质地解释刑罚法规尤其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判断不可能是形式的、价值无涉的,而是应从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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