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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完善
——改“三类自诉案件”为“亲告罪”

2016-02-12郭锴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郭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完善
——改“三类自诉案件”为“亲告罪”

郭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自古有之,其长期存在亦是客观发展的需要。但我国的刑事自诉制度因缺乏可操作性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惑,包括罪类范围、公安机关的管辖限度,以及公诉转自诉的规定等。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法,仅对刑事自诉的审理期限和调解范围进行了规范,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将自诉的案件范围进行限缩,将刑事自诉中的“三类案件”整合为“亲告罪”,并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调整。

刑事自诉;三类自诉案件;亲告罪

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对自诉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后,我国的刑事起诉二元制模式一直沿用至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自诉制度所存在的社会环境早已不同于当年,越来越多的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暴露出来,刑事自诉制度的存在必要及其价值逐渐受到了质疑。由于自诉案件大多是轻微刑事案件且占刑事案件总量比例极小,受到的关注也远不如其他法律制度那样多。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并未大幅修改。我国法定三类自诉案件在实践中仍存在困境: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中的四类罪名,每一类案件都存在被害人需要借助公权力侦查才能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法条缺陷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做法不一、界限不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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