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7条中定罪免刑制度争议问题的梳理及评析
2016-02-12丁华宇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丁华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刑法》第37条中定罪免刑制度争议问题的梳理及评析
丁华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刑法》第37条中的定罪免刑是一个政策性极强的制度设计,它与其他的法定免刑情节之间是包容关系,“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37条中的定罪免刑制度应当独立适用。
《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犯罪情节;定罪情节;量刑情节
理论的生命在于实践,制度的价值在于应用。而统一认识则是顺畅适用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对《刑法》第37条中定罪免刑制度适用上产生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评析,廓清观点认识,弥合理论分歧,以保障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顺畅高效运行。
一、《刑法》第37条中的免刑规定与其他法定免刑情节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定罪免刑规定,除《刑法》第37条的规定以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具体免刑情节规定,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但是凸显《刑法》第37条立法价值之所在,同时也是解决《刑法》第37条中定罪免刑制度能否独立适用的关键所在。关于《刑法》第37条的免刑规定与其他具体的法定免刑情节之间的关系,理论界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指导关系说。我国《刑法》第37条关于定罪免刑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案件量刑过程中,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时候,应当以具体的免刑情节为规范依据,以《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为原则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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