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2016-02-12邓舒
天津法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邓 舒
(安徽省安庆石化华成实业公司,安徽安庆246000)
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邓舒
(安徽省安庆石化华成实业公司,安徽安庆246000)
摘要: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与企业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是企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所面临的法律难题之一。对于《安全生产法》第53条的理解与应用,涉及到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对此应当以修正的补充模式为理论基础,比较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责任赔偿的具体项目,对于工伤保险已经补偿包括的财产损害项目,不论其数额的多少,均只能依工伤保险请求赔偿,不应依侵权责任法再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受害员工应有权向单位求偿。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责任;补充模式
近年来,化工行业特别是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安全事故多次发生,对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特别是造成了一些企业员工的伤亡事故。依法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是全面提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治能力的重要一环。2015年“8.12”天津滨海新区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作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仍在调查中,但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启动了爆炸事故的工伤认定和理赔等工作。在企业员工获得工伤待遇给付之后,是否还有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是安全事故善后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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