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检律关系研究
——以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为研究视角
2016-02-12张云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根选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司法 2016年6期
张云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根选(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检律关系研究
——以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为研究视角
张云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关根选(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相对于“侦查中心主义”而言,“以审判为中心”无疑更加符合司法活动、诉讼规律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就职务犯罪侦查而言,“以审判为中心”要求重新审视侦查方和辩护方之间的关系,并在现有基础上予以适当地调整、补充和完善,构建更加符合职务犯罪侦查规律和刑事诉讼规律的检律关系。
一、我国语境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概述
“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和“庭审形式化”(或者称为“庭审虚化”)而言的,是在坚持我国现有宪政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重新审视和发展完善。笔者认为,“审判……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