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检验合格与产品合格
2016-02-12叶永和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9期
文/叶永和
也谈检验合格与产品合格
文/叶永和
2016年第7期的《质量与标准化》刊登了《检验合格与产品合格》(以下简称《产品合格》)一文,笔者也就检验合格与产品合格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与《产品合格》商榷。
一、什么叫合格
合格,按照ISO 9000 : 2005//GB/T 19000-2008标准的定义:满足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与期望。在判定产品合格与否时最终是以实际应用或检验的结果来确定,不是靠口头叙说来确定,这就要求实际应用与检验的过程必须科学、必须真实,尤其在出现实际应用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产品合格》所指的涉案除草剂不能除草与检验有效成分含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更需要对实际应用与检验方法进行分析,不能只找一方可能存在的问题就下结论。
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指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
换言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产品肯定是不合格产品,但是不能反过来说符合该规定的产品就是合格产品。比如,某等外产品(或处理产品)也完全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难道原本的等外产品就变成合格产品?所以,《产品合格》按《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得出“一个产品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是合格产品”结论,显然是曲解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势必会对分析与认定事件的性质产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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