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驾驶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016-02-12詹文成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
文◎詹文成 张 涛
使用假驾驶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文◎詹文成张涛
[案情]2014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重庆市奉节县花了1200元购买了一个伪造重庆市公安局下发的B2驾驶证,并一直沿用至今。2016年2月24日,曾某某驾驶赣F8Q361白色长城轿车途经德婺高速婺源县收费站接受临检时,使用该本伪造的驾驶证被公安民警查获。
对曾某某使用假驾驶证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花费金钱购买假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涉嫌伪造、买卖驾驶证罪。侦查机关即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使用假驾驶证至今,其未经国家机关考核过关的驾驶技术对社会公众、社会安全存在较高的危险程度,符合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涉嫌使用伪造驾驶证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确实存在使用假驾驶证的行为,但未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无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80条之一中的“情节严重”进行规定,比照同类情况,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罪
《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身份证罪进行了扩充,将犯罪对象扩充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犯罪行为增加了买卖行为。《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曾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罪的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