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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视频数量的计算

2016-02-12叶迪南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

文◎叶迪南

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视频数量的计算

文◎叶迪南*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C市某镇宜某村其经营的手机配件店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7个淫秽视频文件下载至石某某的苹果手机里,又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22个淫秽视频文件下载至何某某的U盘里,后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作案用的电脑1台,电脑内存有疑似淫秽视频文件1984个。经鉴定,上述疑似淫秽视频文件中有1393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C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郭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3年。

二、分析意见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就如何计算淫秽物品的数量却产生的了诸多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是根据顾客要求在其存储的所有淫秽视频中挑选或随机选取,说明所有的淫秽视频都是准备用于复制、贩卖牟利的,故都应计入犯罪数量,仅认定实际复制、贩卖的淫秽视频数量,会放纵犯罪。[1]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以复制、贩卖少量淫秽视频牟利的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复制、贩卖全部淫秽视频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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