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后的存疑不起诉研究
2016-02-12李洪杰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
文◎李洪杰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后的存疑不起诉研究
文◎李洪杰*
补充侦查是存疑不起诉的程序要件。由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方面所具有的天然优势,补充侦查当然可以由侦查机关进行。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同样也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不仅减少了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补充侦查的主体,也造成该规则内部衔接不畅,还忽视了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存疑不起诉方面的规定有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存疑不起诉补充侦查自行侦查侦查优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见,补充侦查是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案件是否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后能否存疑不起诉?对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部都产生了争议。
[案例一]王某诈骗案中,侦查机关认定王某于2008 年11月10日至2009年5月27日间,以帮忙为他人办理不批捕、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事为由,诈骗他人20万元。检委会在讨论时认为,本案即使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证据,因此决定由承办人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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