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泛化适用问题*
2016-02-12李大槐钟文华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
文◎李大槐 钟文华* 胡 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泛化适用问题*
文◎李大槐**钟文华***胡黎****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界定的非法证据范围狭窄,对于超出非法证据范围的其他严重违法、严重侵权行为获取的证据,如何进行排除没有规定。从保护人权、发挥监督职能的层面来看,规范侦查尤为重要。基层检察机关泛化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排除此类证据。但这类证据,如何界定,范围多大需要规范。建议扩大非法证据范围将这类证据纳入其中,或者有针对性的制定排除规则。
证据能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泛化适用警察伪证
证据能力是证据法对证据确立的资格要求,是一个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资格。有资格,则为合法证据,没有资格,则为无证据能力的证据。[1]非法证据是无证据能力证据中的一种,但由于法律对非法证据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依法确立,因此非法证据的排除就有法可依。那些不属于非法证据,但侵权和违法程度与非法取证相当的证据如何认识,适用什么样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检察办案中必须面对却又找不到法律依据可供遵循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扩张和泛化运行,运行结果符合保障人权和规范侦查的目的,但运行程序于法无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之样态考察
[案例一]简某盗窃案。简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提出,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简某同时出示了手臂上的多处圆形烫伤,并提供了相关线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