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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欠条的司法适用

2016-02-12贾长森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

文◎贾长森

盗窃欠条的司法适用

文◎贾长森*

盗窃作为唯一债权债务关系凭证的欠条,由于欠条的毁损会直接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难以证实,进而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构成盗窃罪,且为盗窃既遂,欠条上的金额应计入盗窃的数额。

盗窃欠条非法占有既遂

[基本案情]2015年4月30日晚,被告人袁某潜入被害人董某家中,将其写给董某的12张欠条(所载欠款40.5万)及刘某写给董某的3张欠条(董某声称价值为9万)盗出并销毁,并盗窃其他财物价值3万余元。2015年12月17日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袁某供述了盗窃15张欠条的犯罪事实,并向董某补写了40.5万的欠条。而刘某得知自己所写欠条被盗并销毁的事实后,否认自己欠钱并写有欠条的事实。

关于该案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被告人袁某盗窃自己写给董某的12张欠条是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是未遂还是既遂?第二,袁某盗窃并销毁刘某所写的欠条该如何评价?

对于第一个问题,存在着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欠条只是主张债权的凭证,本身不具有现金价值,欠条的毁灭并不等于债权消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见证人、转账记录等)来证明债权,所以盗窃欠条数额不应认定为盗窃数额,也不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二种意见认为,从目前证据来看欠条是证实袁某与董某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据,此证据毁灭实质上就是两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也就相当于说袁某从董某处窃取了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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