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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2016-02-12李信鹏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
关键词:资金内容信息

文◎李信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文◎李信鹏*

在司法实务中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应从途径、内容和主观态度等方面全面权衡。对“吸收资金的信息”进行诠释时要根据本质性、投资性等特有属性,深度分析信息和吸收资金是否存在关联,做到合理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性吸收资金信息

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小微”和“三农”企业创业融资需求增大,而商业银行过高的贷款门槛导致中小企业为谋求出路和发展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融资,这就容易堕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进而扰乱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监管,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虽然国家加大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打击力度,但非法集资案件仍频发,且手段不断翻新,给司法实务带来很多疑难问题。本文拟对“吸收资金的信息”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采取“以定义解释定义”的方式并未体现该罪的本质属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印发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该罪归纳为四点,明确该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四个特征,[1]进一步明确该罪在司法认定上需要具备的客观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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