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2016-02-12文◎沙涛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
文◎沙 涛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文◎沙涛*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逐步推进,国家出资企业概念应运而生。司法实务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的一大难题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标准是“依法从事公务”,“从事公务”要求身份的代表性和工作内容的公务性。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为“从事公务”,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为“受特定主体委派从事公务”。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司法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此背景下,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以下简称“国企改制”)的浪潮。国企改制的一大亮点是企业所有制形式日益多元,混合所有制逐渐成为主流,资产完全由国家所有的企业已经日渐减少。在此背景下,“国有公司、企业”的表述已经不适应国企改制这一社会变化,一个新的概念“国家出资企业”随之应运而生。2009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在法律层面首次提出了“国家出资企业”概念,即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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