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2016-02-12张京宏张庆芬赵中华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
关键词:国家
文◎张京宏 张庆芬 赵中华
评标委员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文◎张京宏*张庆芬**赵中华***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虽然有多个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个案情况复杂,经常出现争议,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和侦查监督等部门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定的干扰,本文抓住身份和从事公务这两点,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评标委员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身份从事公务招标方代表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部门对甲的主体身份存在争议。侦查监督部门意见认为,甲是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招标准备工作,从事的技术服务性劳动,不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侦查部门意见认为,甲虽然以专家身份参加招标工作,但其代表招标人的利益,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对甲主体身份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作为某国有独资公司返聘的人员,甲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评标委员会中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要以法条为基础,化繁为简,厘清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
一、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是《刑法》第93条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论学说主要有“身份论”和“公务论”两种观点。“身份论”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资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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