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的受贿罪认定
2016-02-12朱丽欣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
文◎朱丽欣
招投标中的受贿罪认定
文◎朱丽欣*
本文从案例入手,就甲和李某构成受贿罪分别进行分析,甲虽然是国有独资公司返聘人员,但是并非具有独立身份的受邀专家,其工作职责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李某虽然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但是在本案中作为非身份者,其行为是受贿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而与有身份者甲共同构成受贿罪。又结合本案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分析甲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是否应实行数罪并罚。并进一步分析了本案中相关犯罪的对合关系。
受贿罪身份犯对合关系串通投标罪
典型案例:甲,某国有独资公司原机电工程部主任,退休后被该公司返聘为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总监办公室主任、某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A项目”)评标委员会技术专家组副组长。2005年,“A项目”开始招标采购,甲找到参与招标的富某公司负责人乙,表示可以帮助其疏通关系争取中标,并将乙介绍给了李某(甲的朋友),让富某公司同李某的公司(B公司)签订投标“A项目”的技术咨询合同。李某无相关专业背景,B公司也没有相应的实力,该公司系乙与李某为方便签合同和收受钱款而成立的。在评标过程中,甲向乙泄露了其他投标公司的信息,在打分中,甲压低其他公司得分,提高富某公司得分,最终富某公司中标。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富某公司向李某的B公司转账206万元,其中甲分得150万元。
一、对本案中受贿罪的基本分析
(一)甲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构成受贿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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