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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设套讨双薪”之合法性分析

2016-02-12刘昌海卢义林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6期

文/刘昌海 卢义林

“故意设套讨双薪”之合法性分析

文/刘昌海 卢义林

案例

杭某系江苏省海安县人,2014年2月到亚威公司工作,2014年8月离开亚威公司到德蓝公司上班。此期间,两公司均未与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2月22日,杭某离开德蓝公司,到荣发公司工作。荣发公司亦未与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6月22日,因荣发公司拖欠工资,杭某自行离开荣发公司。

2015年6月和9月,杭某先后以亚威公司和德蓝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两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仲裁机构均支持其请求。2015年11月,荣发公司向杭某支付全部工资11520元(月薪2880元)。次月,杭某以荣发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再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荣发公司支付双倍工资8640元。因仲裁机构驳回其仲裁申请,杭某遂提起诉讼。

荣发公司辩称,公司已经口头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杭某原因未签约;杭某先后到3个单位上班,且均只工作了半年左右,并先后向亚威公司和德蓝公司索要双倍工资,其行为系蓄意利用法律,故意设套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杭某确实先后多次向仲裁委申请裁决不同的用人单位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此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行使,与本案所涉纠纷没有关联性,不能以此推断原告存在主观恶意。从荣发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来看,也无法得出其未能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原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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