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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评估的有关情况

2016-02-11■田林

中国资产评估 2016年6期
关键词:管理

■ 田 林

资产评估法草案三审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业界一般将这一类评估称为“法定评估”。现将法定评估的有关情况简报如下:

一、法定评估的总体情况

最早对法定评估作出规定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993年的公司法,其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现行法律中,规定法定评估的共有7部,分别为: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路法、证券法、拍卖法、政府采购法。

最早对法定评估作出规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追溯到1991年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行政法规共有16部,分别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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