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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司法公正

2016-02-11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4期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学者点评】

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司法公正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厦门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泰安公司)诉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自2002年以来,历经一审、二审和三次申请再审,行政争议始终未得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本案的审理主要围绕并解决三个问题。

一、判决确认本案再审申请人适格

居泰安公司是否为适格再审申请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建行)作为涉案羊毛的质权人,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诉的利益,享有诉讼权利。但厦门建行将涉案羊毛的质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该办事处又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居泰安公司。对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也作出民事裁定,确认了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居泰安公司为质权继承人。因此,居泰安公司为涉案羊毛的质权人,判决认定居泰安公司为本案适格再审申请人准确无误。

二、审理兼顾合法性审查与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救济

合法性审查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和裁判应当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本案中,判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以下简称黄浦工商分局)作出拍卖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黄浦工商分局在作出拍卖决定之前是否知晓涉案羊毛已设有质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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