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离立法目的的有权扣押构成滥用职权——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再审案
2016-11-28编写人耿宝建李纬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4期
编写人:耿宝建 李纬华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背离立法目的的有权扣押构成滥用职权——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再审案
编写人:耿宝建李纬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再审判决书·二维码
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 立法目的滥用职权
【裁判要旨】
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行政处理存在裁量余地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的,构成滥用职权。
【相关法条】
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89条
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12条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第13条、第15条
2004年《机动车登记规定》第9条、第10条
【案例索引】
一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行初字第3号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75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5号
【基本案情】
2001年7月,刘云务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山西省威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EQ1208G1型运输汽车,发动机号码133040,车架号码110××××2219,合格证号0140721,最终上户车牌为晋A×××××号。刘云务依约付清车款后,车辆仍登记挂靠在该公司名下。2006年12月12日,刘云务雇佣的司机任治荣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太原市和平路西峪乡路口时,晋源交警一大队的执勤民警以该车未经年审为由将该车扣留并于当日存入存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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