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萨义德到中国——《法律东方主义》的一种读法
2016-02-11章永乐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4期
章永乐
批 评
从萨义德到中国——《法律东方主义》的一种读法
章永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2013年,在爱德华·萨义德(Edward Said)离世十年之后,一本名为《法律东方主义》(Legal Orientalism)的中国法研究著作在哈佛大学出版社推出,引起了美国主流学界的关注。三年之后,在魏磊杰先生的努力之下,这本著作有了一个相当准确流畅的中文译本,并引起了若干领域中研究者的浓厚兴趣。1
如果萨义德仍然在世,他应该会对络德睦(Teemu Ruskola)将他的视角运用到中国问题上倍感欣慰。萨义德在《东方学》(Orientalism)中所梳理的东方学和东方主义话语,其重心一直在近东与中东;2而《法律东方主义》则将研究的视角扩展到对中国的研究中,探讨欧洲人对于中国法律秩序的哲学偏见如何影响了美帝国的建构,并延续至今。在这本书中,作者既从宏观层面探讨了美帝国的法律运作,又探讨了“中国是否存在公司法”、美国在华法院的运作、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等议题,从微观层面阐述“法律东方主义”的基本构成。
如果说萨义德批判了“东方学”这一学科建制中隐含的霸权结构,那么《法律东方主义》的学院政治意涵,就是论证“中国法”这一研究领域的正当性。作者络德睦,一位在美国讲授中国法的教授,经常被人问及自己的职业是什么,而别人对他的“教中国法”这一问答常常不以为然:中国有法吗?对这一质疑的回应,可以是辩护式的:中国确实有自己的法,虽然有缺点,但运行得还是顺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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