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以该法律术语的适用性为视角
2016-02-11黎晓道
知与行 2016年11期
黎晓道
(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01)
基金成果传播
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以该法律术语的适用性为视角
黎晓道
(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01)
由于我国的立法空白,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尚未明确,学界对此也还没形成统一意见。但近年来,“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术语已经被法院和各政府部门使用到裁判文书和规范性文件中去。在使用这个术语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逐渐清晰,因为法院和政府部门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认识。裁判文书的内容显示,法院认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能够涵盖大部分的银行客户和保险客户。但在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个问题上,不同法院存在着意见分歧。而政府部门的一系列规范文件则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金融消费者由银行业消费者、保险消费者以及普通投资者组成。具体而言,银行业消费者指的是银行业中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而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普通投资者是证券业中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明确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之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便呼之欲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并且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别保护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法律术语
目前,尚未有法律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做出统一而清晰的定义,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也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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