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征收以外的财产权限制模式
——以美、德两国判例为基础
2016-02-11邓志宏
知与行 2016年11期
邓志宏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学院,哈尔滨 150001)
依法治国研究
论传统征收以外的财产权限制模式
——以美、德两国判例为基础
邓志宏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学院,哈尔滨 150001)
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除了应当予以补偿的传统征收形式以外,还有应当予以补偿的财产权过度限制,即对财产的管制征收以及不应予以补偿的财产权合理限制,即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由于我国宪法规范的缺失,对传统征收以外的财产权限制模式,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与困惑。德国与美国在财产管制征收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领域已经确立了一系列标准,司法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典型案例,对改进并完善我国的财产权限制的宪法规制问题有一定的启示。我国要构建合理的宪法财产权限制条款,还要建立并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从理论到实践,建构科学合理的财产权保护与限制体系。
财产权;管制征收;社会义务
我国目前财产权限制的主要方式是传统的财产征收,这种征收是有偿的占有性征收,是对财产权的剥夺。而财产权限制的方式有多种,不仅限于剥夺财产权的征收,还包括了应予补偿的财产权过度限制,即对财产的管制征收,以及不应予以补偿的财产权合理限制,即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对传统征收以外的财产权限制模式,由于我国宪法规范的缺失,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与困惑。本文试以美国与德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例,通过典型判例分析传统征收以外的两种限制财产权的方式,以期对我国财产权限制的立法与实践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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