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的审查批捕要点
——以郭某某案为例

2016-02-11高小艳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2期

文◎高小艳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的审查批捕要点
——以郭某某案为例

文◎高小艳*

为适应暴恐活动犯罪的发展变化,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相关物品纳入犯罪。在相应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如何准确适用是司法者当前面临的迫切问题。本文以郭某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为例,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之六规定的分析和思考,总结审查批捕此类案件的要点。

明知 情节严重 审查要点

[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男,49岁,汉族)于2016年2、3月份在其微信朋友圈内看到一段暴恐音视频,看完该视频其认为很震撼,其将上述视频下载存储在手机内并通过微信转给2、3个好友。2016年6月10日,郭某某欲清理手机内存空间遂在家中使用手机将上述暴恐音视频上传至某网络云盘。后发现上传的内容、格式不对,遂将网络云盘上的内容删除。

2016年6月23日,某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侦获郭某某使用网络云盘上传的暴恐音视频。经有害信息查控系统认定,上述视频为二级暴恐音视频。2016年6月25日,侦查人员对郭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郭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内存储了上述视频,后对该手机予以扣押并将郭某某传唤到案。

在案主要证据:证实涉案暴恐音视频系二级暴恐音视频及郭某某曾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上网抓逃后被抓获到案的书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