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害人认识因素对诈骗罪认定的影响
2016-02-11张旸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2期
文◎张旸
浅析被害人认识因素对诈骗罪认定的影响
文◎张旸*
诈骗实行中,被害人认识到被骗,按照诈骗罪未遂处理。诈骗实行初始,被害人已明知被诈骗的,判断是否存在当罚的预备行为,有预备行为并值得科处刑罚的按照预备犯的规定处理,无预备行为的不构成犯罪。诈骗实行中,被害人出于过失陷入错误认识而给付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既遂。
被害人认识 诈骗罪 定型
[基本案情]商人王某系某省文物收藏家协会会员,平素酷爱文玩字画,在收藏界小有名气。李某系无业人员,从他人处得知王某的爱好,遂携购买的高仿元青花梅瓶欲售给王。为让王某相信青花梅瓶为古董,李某编造了梅瓶系其老家内蒙古元代古墓出土,后流转于民间,再由其设法购得的故事。王某闻之大喜,对该梅瓶爱不释手,一边用放大镜查看细微之处,一边向李某核实来历。王某明知元代青花梅瓶稀有,曾对李某产生过怀疑,但因过于相信自己鉴别古玩的能力,遂以人民币五万元购得。
该案例引发的问题是:李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在交易中王某过于自信也是其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之一。王某这种主观认识对李某的行为有无影响?
一、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
民事欺诈受民法规制,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对侵犯民事法益有关行为进行的价值判断。诈骗罪属刑法规范内容,是基于刑事法律对违反刑法分则诈骗罪条款的行为所进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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