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适用
2016-02-11唐继红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2期
关键词:银行
文◎唐继红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适用
文◎唐继红*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理解,应当紧扣刑法的明文规定,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不当透支的行为。对主观故意的理解,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随意扩大,同时要严格把握时间要件、数额要件和催收要件,保证刑法适用的谦抑性。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目的 催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务日趋活跃,信用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又是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最常见的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时常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争议性问题较多。本文从实务的视角,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
一、“恶意透支”的理解
一般而言,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是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信用授权,在信用卡账户中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资金时,持卡人仍然可以使用该卡进行取现和消费。信用卡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时可以先行消费,以后再按照规定进行还款。正常的信用卡透支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带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也是法律和银行规定所允许的。无论是正常的信用卡透支,还是恶意的信用卡透支,银行无法进行事前或同步审查,都只能是事先授权,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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