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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理解与适用

2016-02-11胡婵李国栋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2期

文◎胡婵李国栋

诬告陷害罪的理解与适用

文◎胡婵*李国栋*

司法实务中宜对诬告陷害罪作限定性理解与适用。一般行为人的捏造、诬告陷害行为程度应有别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趋利避害的辩解。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追究”应有所区别。诬告陷害罪直接故意的判定通常依据行为人客观行为推定,且要贯彻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

诬告陷害 刑事追究 直接故意

[基本案情]2015年8月15日晚,吸毒人员梁某打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干某,要求帮其购买价值二百元人民币的冰毒。当晚,干某正与其男友夏某、朋友万某等人聚会玩耍,便从夏某处取得一小包冰毒,贩卖给梁某,之后将赃款交予夏某。次日凌晨,警察抓获吸毒人员梁某,后根据梁某交代于17日将干某抓获归案。在第一、二次供述中,干某称毒品系从朋友万某处获得,警察随即对万某上网追逃。2015年8月29日万某归案,经对万某所驾驶车辆、住处进行搜查后,发现5个透明分装袋(其中2个提取毒品残留)及吸毒工具,经对万某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其有帮助夏某贩卖30克冰毒的嫌疑。同日,公安机关对万某刑事拘留。但万某归案后,拒不承认贩毒事实,并称卖给梁某的毒品系干某从夏某处获得。2015年8月31日,干某在第三次讯问中交代其卖给梁某的毒品是由夏某提供,出于保护夏某的目的而声称系万某贩毒。2015年9月9日,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万某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公安机关对万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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