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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与刑事主观事实证明

2016-02-11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沈阳110033

政治与法律 2016年7期
关键词:体系

姚 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沈阳110033)

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与刑事主观事实证明

姚磊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沈阳110033)

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对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具有重要影响。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不能转移故意、过失的证明责任,其作用仅限于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故意和过失仍是控方证明的对象。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并不必然转移证明责任,是否转移证明责任还需结合具体的诉讼制度而定。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与刑事推定在产生基础、针对对象、是否转移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种类、适用范围等五个方面有所不同,不能将二者混同。因此不能认为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必然能够转移主观阻却事由的证明责任。通过对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的分析,能够产生两点启示:一是结合我国的具体诉讼制度,可以进一步研究被告人能否对类似阻却事由或者责任充足要件的事实承担一定的责任;二是可以为确定被告人承担主观事实证明责任的范围,提供较为明确的参考。

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刑事主观事实;无罪推定;刑事推定

一、问题的提出

犯罪论体系是关于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阶层之间具有层层推进的关系,当某一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要求,就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具备违法性则可以进而推定具有有责性,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推定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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