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
2016-02-11周长军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政治与法律 2016年7期
周长军 马 勇(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
周长军马勇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犯罪构成体系与审判主体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裁判者是犯罪构成体系的最终践行者,因而一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只有契合于其特定的审判主体制度,才可能发挥出预期的成效。犯罪构成体系的“技术性”越强,越依赖法律职业者,非职业法官的活动空间和作用发挥受到的限制也越大;犯罪构成体系的“技术性”越弱,非职业法官介入的空间和发挥的作用便越大。我国目前推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处于支配性地位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为助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运行,犯罪构成体系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正。
犯罪构成体系;非职业法官制度;陪审制;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一体化研究
编者按:当前刑事法学界相对来说更为重视对刑法的精细化研究,但刑事法的理论体系和实务运作其实更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尤其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甚为紧密。刑法是以静态的角度规定各个罪名的具体罪状,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以已知推导未知,两者互为牵制。刑法中的某些条款具备程序法属性,刑事诉讼法的某些条款具备实体法属性,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制度更是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正在进行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与转型的争论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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