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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既判力问题的反思
——以国际民事诉讼为视角

2016-02-11张建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效力

张建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判决既判力问题的反思
——以国际民事诉讼为视角

张建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判决既判力理论的确立,对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发挥重要功能。既判力在理论上区分为程序效力与实体效力,但国内判决并不当然取得在国际上的既判力。就其本质而言,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差异。外国判决的既判力在域外的承认存在主观、客观、时间三重范围。我国新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对外国判决的既判力采取了排他的立场,对此值得反思与质疑。

既判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效力;一事不再理

一、裁判既判力的理论基础

裁判,在经过法定声明不服(涵盖上诉、抗诉、声明异议等)的期间,而未被声明不服时,即告确定;此外,在当事人提出了声明不服的异议而被驳回时,该项裁判亦告确定。裁判的内容确定后,该项裁判便产生针对所处理的争议事项的程序效力与实体效力。所谓确定裁判的“程序效力”,是指一种阻碍对同一争议进行诉讼或妨诉的效力。早在古罗马诉讼中,就存在“bisdeeademnesitaction”的要义,盖尤斯对此解释道:“良好信义不允许同一东西被人要求两次”。依照诉因穷竭原则,针对同一纠纷如已做出有效且确定的裁判,则当事人的诉权已用尽,裁判机构的裁判权亦消耗完毕,生效裁判在程序上产生两种效力:其一为内部效力,亦称确定力,即对于当事人而言该案件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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