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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研

2016-02-11苏彩英张小红张硼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3期

●苏彩英 张小红 张硼/文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研

●苏彩英*张小红*张硼**/文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鉴于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建立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作为委托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受委托主体开展社会调查的工作机制,规范社会调查内容体系及社会调查员的准入、培训、考核机制,以及互相协作的异地社会调查协作机制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异地协作

一、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社会调查制度定义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更多有关我国现阶段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法律后果等规定,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作出。我们可以看出:

1.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同时,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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