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之定位
2016-02-11许志鹏叶禹彤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3期
●许志鹏 叶禹彤/文
浅议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之定位
●许志鹏*叶禹彤**/文
当前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中存在私权救济倾向,背离了检察机关对公权进行监督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属性。解决这一倾向,本文认为应从立法、司法等方面重新审视现有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制度,促使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职能真正回归其应有的公权监督定位,在民事诉讼框架内坚守检察机关公益本色,从而推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身份回归。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定位
一、迷失:从“监督公权”到“救济私权”之演变历程
检察机关监督公权,是指公权被不正确行使(怠权或滥权),检察机关对此应予以监督,其实质是保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救济私权,是指私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检察机关对此提供保护或排除侵害危险,其实质是保护私人利益。然而,私权救济主义对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影响与渗透,基本上贯穿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发展进步的全过程,有必要从中审视分析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定位之演变和缘由。
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之属性从“监督公权”向“救济私权”偏离,主要源于《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开始规定民事抗诉制度,此时仍然秉承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属性,主要体现在该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与检察院抗诉事由的严格分设上。该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包括五项:(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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