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信用卡诈骗罪中“催收”形式及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2016-02-11杨永华王秋杰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0期
关键词:银行

文◎杨永华王秋杰

信用卡诈骗罪中“催收”形式及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文◎杨永华*王秋杰*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4日,马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廊坊分行(下文简称银行)申请办理牡丹白金信用卡(卡号:5240470000605570),后使用该卡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地透支消费。

2012年2月1日,马某某将卡内欠款还清。3月9日,马某某信用卡消费49.53万元,之后开始不按期还款。同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消费9630元。

2013年6月8日,银行对马某某进行一次电话催收。截至8月,马某某共欠银行本息合计479142.23元。同月,银行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8月21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马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之前分五期将全部本息479142.23元还清。)马某某于调解当日向银行还款7729.07元,之后陆续有3次小额还款。

2014年12月22日,马某某最后一次还款600元。

2015年1月8日,银行电话催收;1月9日,银行系统短信催收;2月3日银行上门催收,但未见马某某本人。之后银行又多次电话及短信催收,电话号码为空号。

2015年5月21日,马某某共欠银行本息合计458860.9元。当天,银行信用卡业务部员工控制马某某后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马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2015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共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发卡银行只进行了一次催收,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未进行“两次催收”。法院调解之后,案件进入民事执行程序,不再属于刑事范畴,因而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建议作法定不诉处理。……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银行
把握银行独立保函的相对性
噪音银行
欧美国家银行处罚案的启示
10Gb/s transmit equalizer using duobinary signaling over FR4 backplane①
中关村银行、苏宁银行获批筹建 三湘银行将开业
把时间存入银行
保康接地气的“土银行”
走马观花东北边业银行旧址
“存梦银行”破产记
银行激进求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