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诉讼化的理性反思
2016-02-10李富成
政法学刊 2016年6期
李富成
(公安部 现代警务改革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31 )
侦查诉讼化的理性反思
李富成
(公安部 现代警务改革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31 )
侦查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极为重大,必须引入监督机制,才可能保障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西方国家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侦查权进行制约。一些学者以“三方组合”的理论为依据,提出对我国侦查模式进行诉讼化改造。但是,侦查模式的诉讼化改造不仅存在理论误区,而且存在实践困境。对侦查诉讼化如果缺少必要的警醒,可能误导侦查改革的方向,甚至为警察不作为背书。对我国侦查模式的改造,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采取内部法制监督的方式。
侦查诉讼化;司法审查;内部监督;法制监督
一、侦查诉讼化的缘起
(一)侦查诉讼化的背景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既是初始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侦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其后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从现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大多与不当的侦查行为存在关联性。南宋的法医学家宋慈认为错案的源头在侦查:“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1]从现已发生的冤假错案看,都与不当的侦查行为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为了保障诉讼质量,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提升司法的公正性,从2000年前后,国内一些学者纷纷提出侦查诉讼化的观点,试图引进第三方居中裁判的方式,对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进行改造。
由于侦查诉讼化是在司法改革的名义下提出的,目的是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加强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其理论根据是“第三方居中裁判”,符合当下司法改革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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