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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股东论坛制度之探讨*

2016-02-10赵金龙

证券法律评论 2016年0期
关键词:委托书股东交流

赵金龙

电子股东论坛制度之探讨*

赵金龙**

电子股东论坛并无统一的定义和形式。公司受益于电子股东论坛也面临一些风险。电子股东论坛便于股东交流和促进其行使权利,便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水准的提升。美国和德国出台电子股东论坛规则是对电子股东论坛积极作用的肯定。我国已经具备建立电子股东论坛制度的技术条件,我国相应制度的构建宜借鉴德国经验,予以全面规范。

电子股东论坛 股东权利 公司治理 投资者保护 制度创新

为确保股东权益实现,股东必须获得充分信息,股东知情权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对实现股东权利和投资者保护非常重要。电子股东论坛为股东行使权利和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极大便利,有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对此予以规范提供制度支持,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在探讨这一有助于股东和公司交流机制和制度概念和实践基础上,试图为我国电子股东论坛制度的建立提出些许建议。

一、电子股东论坛涵义及其实践形式

(一)电子股东论坛的界定

对于电子股东论坛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中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界定。在美国,联邦委托书规则并未界定 “电子股东论坛”及其形式,实践中对电子股东论坛主要有三种认识:〔1〕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Electronic Shareholder Forums,http://shareholderforum.com/Reference/20080129_Latham&Watkins.pdf,visited on Sep.8,2012.第一,是一个在线 “市政厅”,作为一种股东提出和关注公司以及从管理层得到回应的工具。该种电子股东论坛重点在于便利股东交流公司信息,服务于股东和公司利益。这种电子股东论坛话题不受限制,如同一个在线聊天室,或者论坛话题更多地集中于电子股东论坛资助人指定的一个或几个话题。第二,一种某一特定话题例如公司高管薪酬的扩大专题讨论会,目标在于促进股东对给定话题的深入理解。该种电子股东论坛也可以用来组织电话会议和面对面会议,尽管不会得到SEC委托书修正案豁免。第三种形式可能是一种在线投票平台,这种论坛用于股东年会之外对Rule14a-8项下非约束性提案〔2〕关于Rule14a-8项下的提案之范围的中文内容,参见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193页。的讨论和进行投票。2008年SEC电子委托书规则并未规定电子股东论坛具体形式,但是那些允许在线信息交换的网站诸如问答讨论与 (或者)在线投票等似乎是SEC预期的电子股东论坛类型。〔3〕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Electronic Shareholder Forums,http://shareholderforum.com/Reference/20080129_Latham&Watkins.pdf,2011年11月2日最后访问。在美国,电子股东论坛范围非常广泛,实践中有三种形式更容易在投资者间传播信息和交流,同时也容易出现谣言和流传,即用于投资讨论的公共用户网络群组、参与人可以发布消息的公告板或讨论小组以及投资者间实时互动的聊天室。〔4〕See Howard M.Friedman,Securities Regulation in Cyberspace,Chapter13.04 Tips And Rumors Through Cyberspace Discussion Groups,ASPEN Publishers,Third Edition,2007 supplement.

与美国不同,德国联邦司法部于2005年11月22日制定 《股东论坛规则》对股东论坛形式及其他细节予以明确、具体规范。股东论坛设立在 “电子联邦公告”网站中,该网站首页上设有各公司的股东论坛链接,投资人可以根据登录规则登录进入公司论坛获取信息或者进行交流等。可知,德国电子股东论坛形式限于特定网站内,在该电子股东论坛中股东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等。

本文认为,电子股东论坛这一概念在理论上可以不同,广义上可以指一切便于股东、投资者和公司进行信息交流、组织会议的电子媒介。属于这一范畴的有学者所称的 “股东交流平台”〔5〕洪秀芬:“股东交流平台建立之探讨——以德国股东论坛为例”,载 《兴大法学》2007年第1期。、“投资者交流平台”、网络讨论区〔6〕冯果等:《网上证券交易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194页。等,实际生活中的“股东吧”“股吧”等等,一般包括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和聊天室 (Chatro-oms)。〔1〕冯果等:《网上证券交易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323页。狭义上应当限于法律意义上的一种制度,需由立法予以严格界定,德国电子股东论坛是一个典型。

(二)电子股东论坛的实践形式

在各国公司实践和资本市场上,电子股东论坛形式多种多样。在美国,2008年SEC电子股东论坛规则通过前,电子股东论坛主要有三种形式:〔2〕See Blake Smith,Proxy Access and The Internet Age:Using Electronic Shareholder Forums To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3)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pp.1124-1131(2008).第一,由其他公司资助设立的公开论坛与投资者消息公告板。这些形式可以算作最早的电子股东论坛,他们得到诸如Yahoo!公司与The Motley Fool公司资助。不过,这些早期电子股东论坛与公司实际缺少真正关联。Yahoo!在Yahoo!财经网页上为每个公司提供相应的投资者消息公告板,任何一个注册用户都可在该消息公告板上发表评论。最终结果是,消息公告板上大部分评论都是垃圾评论,消息公告板对投资者和公司失去了任何价值。〔3〕See Roundtable Discussions Regarding the Federal Proxy Rules and State Corporation Law,U.S.Sec.&Exch.Comm’n(May 7,2007),http://www.sec.gov/spotlight/proxyprocess/proxy-transcript050707.pdf.第二,由股东创办的独立运行的电子股东论坛。这类电子股东论坛对所有参与股东和管理层开放,其运营效果显著,在公司陈述 (present)财务信息方式上作用独特。这类电子股东论坛还处理其他公司治理问题,包括董事选举、商业决策、管理层薪酬、委托书资料发送以及公司与股东一般信息交流等。〔4〕See Blake Smith,Proxy Access and The Internet Age:Using Electronic Shareholder Forums To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3)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pp.1125-1128(2008).第三,公司自己创办的电子股东论坛。典型情况是Royal Shell公司以网页博客形式创办的电子股东论坛,名为 “Dell股份”,在该论坛中雇员与管理人员对企业各方面问题发表评论,股东可以直接回应论坛文章。该网页博客结构松散,可能称其为“电子股东论坛”并不正确,但是雇员与股东的参与却非常积极踊跃。

2008年SEC电子股东论坛规则出台后,上述电子股东论坛继续存在。实践中,SEC与联邦、州级法院对于信息发布人的责任、发行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发行人对其雇员发布信息的责任以及网站创办人对网络讨论区的责任予以监管和处理,调整网络讨论区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5〕See Howard M.Friedman,Securities Regulation in Cyberspace,ASPEN Publishers,Third Edition,2007 supplement, §13.04.

由于采用成文法规制方式,德国电子股东论坛在形式、基本构造和运行规则等方面有很强的统一性。根据德国联邦司法部 《股东论坛规则》(AktFoV),电子股东论坛设置在 “电子联邦公告”网站中,该由联邦公告出版社及联邦司法部负责经营,联邦行政机关、法院、各类商业登记事项或法定公告事项的发表、公告都必须在该网站进行。投资人如果想获悉公司的公告事项时,可以随时、不限地区登录电子联邦公告网站,浏览各家公司公告。在该网站首页上设有诸公司的电子股东论坛选项,投资人可以点击感兴趣的公司选项来获得股东登录的邀请事宜,信息的取得非常容易。〔1〕洪秀芬:“股东交流平台建立之探讨——以德国股东论坛为例”,载 《兴大法学》2007年第1期。

二、电子股东论坛的作用

电子股东论坛的作用既包括对股东的影响,又包括对公司 (或者管理层)的影响,而每种影响既包括积极影响,又包括消极影响。

(一)电子股东论坛对公司的作用

公司一方面可能受益于电子股东论坛,另一方面也面临着电子股东论坛所带来的风险。〔2〕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Electronic Shareholder Forums,http://shareholderforum.com/Reference/20080129_Latham&Watkins.pdf,2011年11月2日最后访问。

通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交流越来越方便。公司管理层、董事会与股东交流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亲自会面、电话和书面交流 (包括电子邮件)、投资者会议电话和网络播放、投资者讨论会、新闻发布会、向SEC报备以及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交流。根据SEC委托书规则,在这些交流中,大多数并不被视为 “征集”,例如,股东对公司营业现状的陈述一般不被视为构成 “征集”。相应地,许多公司也不需要或者要求与股东有更加有效和经济的交流。如果交流内容与股东年会或者特别会议相关,则构成 “征集”,需要适用委托书规则的特别规制。即使是在电子股东论坛上的交流,如果交流发生在60天禁止期内,电子股东论坛一般也不能适用 “征集”豁免。可见,对于公司而言,通过电子股东论坛与股东进行交流,一般情况下会免于 “征集”的适用和规制,显然有利于公司运营。

对于一些公司,电子股东论坛可能还具有其他作用。例如,当公司收到Rule 14a-8项下的提案〔3〕关于Rule14a-8项下提案范围的中文内容,参见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193页。或者成为机构投资者股东批评对象时,可能要求考虑利用“专题讨论会”式电子股东论坛作为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以便缓和事态。再如,一些受到投资者和公共利益集团严格监督的公司可能相信创建电子股东论坛会有益于投资者关系。

电子股东论坛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两类风险:其一,设计不好的电子股东论坛可能会成为利益当事人对管理层发起言论攻击的场所。其二,电子股东论坛规则给公司治理积极主义者、对冲基金及类似的积极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发动攻击公司的平台。

(二)电子股东论坛对股东的作用

对股东而言,电子股东论坛积极作用主要有两方面:首先,股东通过电子股东论坛进行的交流可促进股东行使权利。〔1〕洪秀芬:“股东交流平台建立之探讨——以德国股东论坛为例”,载 《兴大法学》2007年第1期。从公司本质看,作为公司所有权人,股东享有不可剥夺的系列权利,特别是股东参与权。〔2〕股东参与权是指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股东在参与公司组织体系建构以及经营管理事务等过程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参见王旭东:《股东参与权研究》,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在股东行使权利前以及行使过程中,股东不可避免会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司经营者对此不应忽视。根据OECD公司治理原则,公司应当重视股东的意见或建议,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要面临着系列困境,包括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公开收购股权环境下的囚徒两难、股权分散及国际化导致股东难以参与公司经营、股东开会日无充裕时间交流、少数股东权行使门槛限制等等。〔3〕参见洪秀芬:“股东交流平台建立之探讨——以德国股东论坛为例”,载 《兴大法学》2007年第1期。这些问题都可以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因此,一方面在法令规范及公司实务上应创造友善的权利行使环境,使股东仅须付出极少代价便得以行使权利,例如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修正 “公司法”引进书面、电子等通讯投票方式,有助于股东减少参与股东会的出席成本。但另一方面亦应重视股东意见交流的可能性,使股东在行使权利之前,能先彼此互通讯息,交换意见,以帮助股东作出正确判断来行使权利,或是使股东有机会串连达到权利行使的门槛。为保障股东权益,2004年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特别提出,除为防止滥用外,应允许包括机构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相互商议沟通本原则中所定义有关其基本股东权利的问题。〔4〕参见洪秀芬:“股东交流平台建立之探讨——以德国股东论坛为例”,载 《兴大法学》2007年第1期。

在推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方面以及股东行使权利的集体行动方面,电子股东论坛具有其独特优势,突出表现为:(1)作为股东与公司之间更有效的交流渠道,增强了公司管理层与股东间交流的机会。(2)电子股东论坛推动股东之间的交流,减少集体行为的成本。(3)电子股东论坛为股东低成本参与公司治理提供重要机会。(4)创办的低成本优势。

其次,电子股东论坛更便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电子股东论坛为股东低成本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重要机会,为改善股东、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关系提供机会,为公司改进公司治理提供机会,同时又无需大大改变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在公司中的角色,因此可以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良器。股东通过电子股东论坛参与公司治理,具体可以分为委托书征集和非委托书征集两种情形。〔1〕See Blake Smith,Proxy Access and The Internet Age:Using Electronic Shareholder Forums To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3)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pp.1131-1141(2008).

第一,在存在委托书征集的情形中,电子股东论坛的积极影响或者优势主要有:(1)有利于节省公司资源与避免干扰公司经营。在公司委托书征集时,将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记载于公司委托书资料中会产生大量成本,董事会会面临日益增加且成本巨大的选举竞争,这会转移董事会经营公司的注意力。使用电子股东论坛可能会避免这种成本与干扰,从而董事会在选举中作用会更大。可以将电子股东论坛设计为推动股东参与董事会选举的评论,在该论坛上,股东有机会提出问题,董事会有机会直接回应,不满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征求评论。股东或者董事会可以对特定候选人进行非正式投票,据此,董事会可以判断其候选人支持率并且可以协调做出适当反应。当董事会认为一个潜在候选人会获得股东大力支持时,公司则要承担大量辩护成本。利用电子股东论坛推动股东参与董事会选举会产生一些成本,包括创办论坛的启动成本、需要雇佣管理团队维持论坛有效运行以及摆脱垃圾评论等等。如果不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参与电子股东论坛,就不能确保论坛的有益参与,因为股东可能会对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制定交流政策和程序并提供某些特定信息,这种情况下,与股东实质持续性对话成了董事与管理层的一大负担。然而,随着论坛发展,通过监督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新交流渠道以及其新互动类型,可能会给公司造成一些 “干扰”。另外,在电子股东论坛上,股东与管理层进行直接交流可以抵消 “更多辩护、更加正式且通常更加不公开”行为的这种趋势,〔2〕See Lucian Arye Bebchuk,The Case for Shareholder Access to the Ballot,59(1)Bus.Law,45(2003).also Blake Smith,Proxy Access and The Internet Age:Using Electronic Shareholder Forums to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3)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p.1136(2008).董事与管理层通过提供争论的公司信息,减少了辩护的必要性,也会产生减少成本和减轻负担的效果。对于成本与干扰问题的认识应当考虑那些流向股东、管理层和董事会信息的价值。管理和监督论坛需要成本,但论坛产生信息的价值仍然有很有可能超过这些成本,并且会降低公司的选举成本。在电子股东论坛不发达情况下,一定程度上的 “浪费与干扰”不可避免,但是电子股东论坛信息的流动可能强化选举中的股东和董事双方,这会导致更高质量的知情决策。(2)电子股东论坛可以削弱大机构股东的影响力,从而利于公司和个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在电子股东论坛早期,由于缺乏论坛技术和鼓励分散投资者参与的方法,机构投资者和大股东因为拥有与公司和股东交流的复杂手段,可能是唯一有时间和资源直接利用电子股东论坛的人,这可能使其对公司治理事务和股东判断产生不必要的重大影响。但是,随着电子股东论坛的发展,电子股东论坛的全年侯特性使得股东和管理层有机会讨论和判断机构股东的提案,提出问题并且讨论,机构投资者会面临证明提案正确和对回应质疑的压力。从公司和个体股东角度看,上述情形无疑可以减少特殊利益集团以其他股东为代价谋取私利的提案和改革数量。此外,电子股东论坛为竞争候选人和现任董事提供了与股东低成本交流的手段,现任董事可以立即直接回应竞争候选人所提问题。电子股东论坛使得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公司表决前公开讨论提案或者候选人,这种信息交流有利于阻止那些不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提案获得成功。(3)对聘任董事的影响。电子股东论坛对董事任职的影响从实践来看,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在电子股东论坛早期,董事候选人出于对监督的担忧,可能不愿意任职于具有积极股东论坛的公司;在电子股东论坛发展晚期,论坛发达了,要求董事参与同股东实质持续性对话,这种独特耗时的要求也可能会阻止候选人任职公司。然而,鉴于电子股东论坛的潜在优势,其对聘任董事的影响应是积极的。使用电子股东论坛没有改变委托书投票程序,只是提供了信息交流的机会。发达的电子股东论坛提供与股东交流的有效手段,可能会提供给董事更多安全感。与股东继续对话可能成为董事的负担,但是从实践来看,论坛并没给董事造成实质性负担,并且这种担心会随着公司论坛发展而得到解决。(4)股东有效参与公司选举。通过电子股东论坛参与公司选举,竞争候选人可能会面临论坛创始成本、通知该论坛存在的成本以及进行交流的负担。但是,与传统通过邮递进行委托书征集相比,成本更低。此外,电子股东论坛使竞争候选人有机会协调委托书竞争支出水平,使竞争支出水平与支持水平保持一致。在电子股东论坛上,可以进行非正式投票演练,这会减少委托书竞争的不确定性,对竞争人候选人和现任董事都有利。

第二,电子股东论坛在非委托书征集情形下的作用。在实践中,在立法规制之前,一些股东自愿创建电子股东论坛,这充分显示出电子股东论坛某种意义上是市场选择的产物。有鉴于此,即使在法律规制出现之后,股东集团仍然可能继续创建电子股东论坛。对于股东创建的论坛,公司董事会应当考虑如何应对。那些不考虑可能发展电子股东论坛的公司会面临着被认为 “冷漠甚至不负责任”这一风险。〔1〕See Dominic Jones,Boards Should Adopt Shareholder Forum Policies,IRWeb Report(Jan.10.2008),http://www.irwebreport.com/daily/200801/10/board-should-adopt-shareholder-forum-policies/.see also Blake Smith,Proxy Access and The Internet Age:Using Electronic Shareholder Forums To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3)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p.1140(2008).就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而言,考虑那些有助于电子交流的政策和常识是一个明智选择。

在大多数股东投票在公司决策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在需要股东批准的请求性提案和重要商业决策领域,电子股东论坛有助于信息交流。如上所述,基于电子股东论坛上股东与公司间的全年侯交流互动,公司可以利用电子股东论坛获得股东对公司政策的意见并判断股东对这些政策的感情,这使得股东在影响公司事务上有直接发言权。同样,电子股东论坛可以促进股东与公司之间反复性交流,鼓励公司与股东间的真正对话,为股东提供了一个影响公司事务的工具。此外,电子股东论坛的存在,使得分散的、单个的股东可以以论坛为中心结成联盟,共同支持提高公司价值的提案并可同时筛掉那些质量较低或者成本较高的提案,这种情事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不容小觑。在不存在委托书征集的情形下,电子股东论坛也能发挥上述作用。

三、电子股东论坛法律实践的比较考察

美国和德国电子股东论坛规则的出现某种意义上等同于肯定了电子股东论坛的积极作用。

(一)美国立法对股东交流的态度:从抑制到鼓励

正如 《OECD公司治理原则》所示,股东之间的交流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流可以促进股东参与管理公司事务的积极性和便捷性,应当在法制上予以鼓励和保障。历史上,美国公司股东交流存在法律障碍。根据SEC委托书规则,任何委托书征集都必须提交委托书说明。美国委托书征集定义广泛,“征集”一词被界定为包括:(1)对委托代理的任何请求,不论是否附随或包括在一个委托代理表格中;(2)去实施或不去实施或去撤销一个委托代理的请求;或 (3)在合理导致委托代理的获得、不持有或撤销的情形下对证券持有人提供或以其他方式传达委托代理表格。〔2〕Rule 14a-1(1)(1),转引自 [美]路易斯·罗斯、乔尔·塞里格曼:《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页。虽然该规则后来经过几次修订,将诸多情形排除于 “征集”范畴,但是其范围总体而言仍然很宽泛,〔1〕参见 [美]路易斯·罗斯、乔尔·塞里格曼著:《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392页。实际上包括影响委托投票的任何行为。基于这一界定,股东间的许多交流都可以视为委托书征集,必须遵照委托书规则报备委托书说明。由此可知,SEC委托书规则抑制了股东之间的交流。

2007年11月28日SEC投票表决修改联邦委托书规则的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明确公司可以将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排除于公司委托书资料之外,第二种方案鼓励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电子交流。2008年1月28日SEC公布委托书规则修正案,简称电子股东论坛规则,自2008年2月25日生效。〔2〕See Electronic Shareholder Forums,Exchange Act Release No.57,172,Investment Company Act Release No.28,124,73 Fed.Reg.4450(Jan.25,2008)。该规则旨在推动电子股东论坛的使用,推动因特网的试用、创新和扩大使用以促进股东交流。通过推动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在因特网上的交流,SEC希望以一种可能对股东和公司更为有效和低成本的方式……挖掘利用技术潜力来更好地维护股东根据州法所享有的权利。〔3〕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Electronic Shareholder Forums,http://shareholderforum.com/Reference/20080129_Latham&Watkins.pdf

2008年SEC电子股东论坛规则实际上以两种方式清除了股东间以及股东与公司间交流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首先,修正案解决了电子股东论坛组织者对第三人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的担忧。新的Rule 14a-17(b)规定:任何代表股东或注册登记人行为的股东、注册登记人或者第三人,都不能因为建立、维持或者运营电子股东论坛,而对他人在该电子股东论坛的任何陈述或者信息,根据联邦证券法承担责任。〔4〕在通过的公告中,SEC表明:这种保护不仅仅适用于公司和股东,也适用于 “其他类型的论坛创办人或运营商,例如网络服务供应商与股东或者公司协会,应股东或者公司请求并代表其行为。”其次,修正案解决了电子股东论坛上发帖会被认定为违反委托书规则构成征集。根据Rule14a-1,“征集”包括 “提供……与证券持有人的交流,如果根据当时情形被合理的认为会产生请求、不持有或撤销委托书。”SEC认识到这一概念范围太广,可能会将几乎任何股东对公开公司的观点表达都纳入委托书征集予以规制。除非对此予以豁免,否则股东会被要求按照委托书规则准备和报备委托书说明并向那些认为被征集的人发送委托书说明。〔5〕多年来,这种发送要求印刷和邮寄委托书说明,而SEC最近通过的规则允许电子委托书发送,除非涉及商业合并交易。

根据电子股东论坛规则,只要符合特定条件,电子股东论坛上的交流免予适用委托书规则。此种豁免意味着参与电子股东论坛的股东不需遵守报备委托书说明的程序,意味着节省了相关成本。根据该规则,在电子股东论坛上进行的任何委托书征集都将得到豁免,只要该委托征集发生在股东会议日期前的60天,或者该声明在会议前少于60天,但在该日期宣布后不超过2天。这无疑为在股东论坛中进行“征集”提供了安全港。另外,该规则还确保:当事人在电子股东论坛进行征集后仍可以要求委托书授权。同时SEC制定了Rule17规定:维护或者运行电子股东论坛的人不会为参与其论坛的第三人所提供的说明和信息承担责任。SEC Rule17实际上为那些举办电子股东论坛的人提供责任保护。因此,SEC实质上消除了使用电子股东论坛的法律不确定性,由此鼓励股东积极参与电子股东论坛。

(二)德国 《股东论坛规则》对电子股东论坛的规制〔1〕 洪秀芬:“股东交流平台建立之探讨——以德国股东论坛为例”,载 《兴大法学》2007年第1期。

德国联邦议会于2005年9月通过 《企业完整与撤销权现代化法》(简称UMAG),根据该法案,在 《股份法》增订第127条之a,股东或股东协会可以在公司进行公告的 “电子联邦公告”的股东论坛中邀请其他股东共同或通过代理来行使股东权利。电子股东论坛的外在形式及其他细节,UMAG则授权联邦司法部通过行政命令予以规范。联邦司法部业于2005年11月22日制定 《股东论坛规则》(简称Aktion?rsforumsverordnung),共计10条,并于2005年12月1日生效。

根据 《股份法》第127条之a与 《股东论坛规则》,电子股东论坛的立法目的在于,设置股东论坛使股东或股东协会与其他股东间之接触可能,并可藉此让公司股东彼此间能合作共同或透过代理来提议或行使表决权。且经由现代科技网络之应用,更易促成股东共同行动,而使股东有机会能更积极参与公司事务,而得以加强公司所有权人对公司的影响力,期能藉此使股东或股东会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监控机制。其主要规则如下:

第一,电子股东论坛系设置在 “电子联邦公告”网站中,由联邦公告出版社与联邦司法部负责经营,供发表和公告联邦行政机关、法院、各类商业登记事项或法定公告事项。

第二,电子股东论坛的登录者限于股东、股东协会及登录事项所涉及的公司。

第三,电子股东论坛的注册与登录。股东或股东协会必须依规定先向电子股东论坛经营者注册,之后才可以登录进行浏览或者发布邀请事项。注册的股东或股东协会在登录论坛时应当输入使用者姓名和密码或遵守其它确认程序要求。登录只能通过电子股东论坛中所提供的制式表格以电子形式传输登录,并且为避免对国外股东的歧视,登录事项可用德文或英文进行。登录邀请事项者应尽可能依照制式表格的内容来填写,如果邀请陈述内容在制式表格中没有规定,则可用自由表达方式输入内容,但最多以500记号为限。

第四,可以登录的邀请内容。在电子股东论坛中,可以登录的邀请内容只能是邀请其他股东共同或通过代理向公司提议、要求或提出对股东会议案表决权行使的建议。邀请理由不能直接在股东论坛中发表,邀请人可以指引其理由所在的网页及其电子邮件地址。

第五,电子股东论坛的登录费用或者其他费用。股东论坛经营者可以和登录者采用合同形式约定合理的登录、变更或者涂销费用,应当采用统一的费用缴纳方式,不得不利于住所或所在地在国外的股东。〔1〕目前登录一次 (包括邀请、指引或更正)的费用为20欧元,但涂销登录不须缴纳费用,而登录费用不能向公司请求补偿或归还。登录费用的支付方式可规划经由电子化之银行扣款、信用卡或可比拟之付款方法来进行,且通常应排除非电子化之书面往返的付款方式。

第六,登录事项的更正与涂销。登录事项的更正必须由登录者进行,登录事项的涂销也可以由登录者在任何时间内进行。可由股东论坛经营者涂销的情形如下:对登录者的股东或股东协会资格产生怀疑,限期要求提出证明而未能提出者;经营者经由登录者注册的电子邮件向其寄送登录及其后刊登的确认通知,而通知不能送达被退回时;滥用股东论坛的邀请应立即涂销,所谓滥用情形如邀请明显不符合《股份法》第127条之a的先决条件、邀请所包含的陈述或意见表达超过法律规范的内容、邀请非源自于股东、股东协会或公司、邀请含有误导或可受刑罚的陈述、对邀请人错误的陈述或含有商品广告及与执行邀请无关的服务等;登录内容中所指引参照的网页违反设计规定或网页内容有滥用者,可将登录事项涂销;登录事项须在刊登后维持3年可供阅览,之后涂销;未缴费的登录事项立即涂销等。

第七,电子股东论坛的设计内容与结构。在股东论坛登录的事项应根据公司字母顺序来编排及在同一公司内按时间次序来显示。在数据搜寻时,可用登录事项的全文或利用至少下列之搜寻特征来进行搜索:公司名称或名称的一部分、有价证券代号 (简称WKN)、国际证券识别码 (简称ISIN)或商业登记号码等。股东论坛的使用者接口应该采用德文形式,并备有英文形式,以支持国际性投资人也可以轻易使用股东论坛。

第八,电子股东论坛的阅览。任何人于任何时间无须事先注册即可通过网络免费阅览股东论坛。

第九,信息安全。电子股东论坛经营者应当通过组织化及符合当时科技水平的技术措施保障登录事项在股东论坛刊登期间保持不受破坏和完整性,以及其可在任何时间依照它的来源被归类。此外,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防范措施确保股东论坛在错误功能出现时,经营者可以立即得知并能立即排除错误。

从 “股东论坛规则”生效以来至2006年12月8日为止,德国境内大约有150件左右的登录,主要是股东协会所为。邀请内容最多的是请求股东将表决权交付给进行登录的股东协会来代理行使表决权 (亦即委托书征求),且授权不限当次股东会,可长期授权直到股东撤回代理权为止。其次最多的邀请内容是对当年度股东会特定议案表决权行使的建议,此外还有邀请其他股东来共同向公司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对董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选任检查人等。

四、我国电子股东论坛制度建立的构建

(一)建立电子股东论坛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立电子股东论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利用容易;使用成本低廉;使用资格限制不应过严;论坛应中立不受公司或他人控制。可以供用作电子股东论坛的有公司网页、公开信息观测站、网络上之其他利用方式以及其他媒体。〔1〕洪秀芬:“股东交流平台建立之探讨——以德国股东论坛为例”,载 《兴大法学》2007年第1期。从目前电子商务和网络实践看,我国已经具备了可以作为电子股东论坛的网络设施。但是建立电子股东论坛面临着一些问题,有待法律予以确定。〔2〕洪秀芬:“股东交流平台建立之探讨——以德国股东论坛为例”,载 《兴大法学》2007年第1期。

第一,股东身份的确认。股东身份确认关乎确保电子股东论坛的中立性和公信力,设置身份确认程序能够确保追查股东论坛的滥用。问题在于电子股东论坛经营者不掌握股东名册,后者属于公司机密为公司所有,因此股东身份确认程序必须有公司配合才能运行。如果公司股票是由证券集中保管机构保管,在后者未将股票所有人数据汇整通知公司前,如果要确认电子股东论坛登录者是否为登录事项所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则可能须透过证券集中保管机构的协助来加以确认。在德国,为避免公司不配合或者股东身份确认时间过长,原则上只须登录者保证其确系公司股东即可进行登录,然而如果有具体根据对登录者股东资格产生怀疑,股东论坛经营者可以要求登录者提出资格证明,如果该登录者未在期限内提出资格证明,经营者应立即将登录内容涂销。德国做法可资借鉴。

第二,电子股东论坛中征集行为的界定。电子股东论坛中征集行为的界定应当同于电子委托书征集行为,即通过网络请求股东向自己或他人做出投票的授权委托,或者请求股东不向他人签发授权委托书,或者请求股东撤销已经做出的授权委托。此外,股东通过网络公开发表自己的投票倾向、投票理由,或是对在任管理层决策提出不同意见和看法等行为不属于电子委托书征集。对于电子股东论坛登录者提出股东会投票权行使建议,其他股东在与登录股东意见沟通后,决定将股东会委托书交与登录股东代理自己行使投票权,是否属于 “征集”?对此,应当做出具体明确规定:(1)如果登录内容包括请求其他股东直接将委托书交付登录股东代替行使投票权,或者登录内容虽然只是对股东会议案提出投票建议,但登录股东在与阅览电子股东论坛内容的股东进行沟通时提出请求交付委托书者,均属征集行为。(2)如果登录内容只是对股东会议案提出投票建议,并且登录股东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主动请求阅览电子股东论坛内容的股东将委托书交付给他,而是阅览者股东主动请求登录股东代替自己行使投票权,这种行为应当不属于征集行为。(3)如果登录内容是建议将委托书交与第三人来共同行使投票权,而该第三人正在依法从事委托书征集,因此登录者在电子股东论坛中建议只是表达了其对征集人投票态度的支持,不应属于征集行为。如果该第三人并非从事委托书征集者,恐有该第三人利用登录股东来为自己从事委托书征集的嫌疑,应对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征集予以明确规定,这取决于国家对委托书征集的鼓励或抑制政策态度。

第三,投票权契约的效力。如果股东通过电子股东论坛交流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进行一致性投票,甚至约定将委托书交由第三人来共同行使投票权,这种投票权契约效力如何?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规范不一,但是总体上经历从禁止到许可的过程。〔1〕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286页。台湾地区现行法似仅承认于公司进行企业并购时,股东以书面方式所为之表决权契约方具有效力,而非以书面方式或非在并购时所为之约定似不具效力。台湾地区法院对于非并购时的股东表决权契约效力持否定见解。〔2〕洪秀芬:“股东交流平台建立之探讨——以德国股东论坛为例”,载 《兴大法学》2007年第1期。就公司治理而言,为强化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应允许股东约定一致共同行使投票权,对各种股东会权限内的公司事务应该都允许股东达成投票权契约。

第四,避免电子股东论坛的滥用。电子股东论坛可能会改善股东监督公司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能力,但同时它也可能会被滥用从而干扰公司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建立电子股东论坛制度时,必须制定相关配套措施避免或降低公司受损害的可能性,例如电子股东论坛经营者主动通知公司登录内容使公司能立即做出回应以及论坛经营者对登录内容进行涂销等。

(二)我国电子股东论坛制度的框架

从比较法视角看,美国对建立电子股东论坛缺乏一个明确模式,这可称为不确定性或者灵活性。不确定性对于试图有效利用论坛的公司和股东而言意味着成本;灵活性则意味着寻求利用电子股东论坛的公司和股东在技术上具有选择性。这种环境下的电子股东论坛提供了一个真正机会 “调整公司治理安排使之符合公司特定需要…”。〔1〕See Blake Smith,Proxy Access and the Internet Age:Using Electronic Shareholder Forums to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3)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pp.1139-1140(2008).德国电子股东论坛制度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立法目的明确,旨在便于股东之间沟通交流,促使股东共同行动提出提案或者行使投票权,使股东有机会更积极参与公司事务,从而更强化公司所有人的影响力,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监控机制。德国立法具有框架清晰、体系完善、内容丰富具体、操作性强等特点。

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立法注重体系性、全面性,在建立电子股东论坛制度时宜借鉴德国经验,予以全面规范。第一,在电子股东论坛的适用范围、设置与经营方面,鉴于规范性问题,可以考虑电子股东论坛立法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第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网站设置电子股东论坛,这些网站承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功能,由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网站的运营商负责经营。第三,投资人可以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登录这些网站,在这些网站首页上设立电子股东论坛选单,投资人可以点击该链接进入感兴趣公司来获取登录的邀请内容。此外,就电子股东论坛登录者、电子股东论坛的注册与登录、可登录的邀请内容、电子股东论坛的登录或其他费用、登录事项的更正与涂销、电子股东论坛设计内容与结构、电子股东论坛的阅览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规范而言,德国 《股东论坛规则》可谓相当科学、合理,对此我国不妨采 “拿来主义”进行制度移植以为我所用。

五、结语

当代社会,日益重视股东行使权利参与公司治理,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流影响着股东权利的行使。电子股东论坛表征着可以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打造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突破时间与空间障碍,提高股东获取的信息质量,使得股东、管理层和董事间的低成本、方便快捷的交流成为可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运用成文法形式规范电子股东论坛运作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相信随着电子股东论坛的发展并且整合进入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都可以从这种创新性尝试中获益,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保护水准也会得到提升。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网络技术推动下的公司法律制度创新研究》(13BFX101)阶段性成果。

**赵金龙,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河北大学公司法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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