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犯罪
2016-02-10哈书菊
知与行 2016年5期
关键词:新媒体
哈书菊,张 淇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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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犯罪
哈书菊,张淇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人们社会活动中的重要载体,并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的形势和载体也在不断地趋于多样化、复杂化。许多怀有恶意用心的不法之徒,利用新媒体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杜撰信息,大肆使用虚假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传播虚假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传播以其低门槛、高速度、大范围的传播特性,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任意蔓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应现实需要和理论需要的要求,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就针对现阶段出现的主要虚假信息犯罪,以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形式进行规制。而此罪的设立却与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出现了相互交叉,造成新增设的犯罪与原有犯罪之间缺乏逻辑性,造成适用上的难题。因此,针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存在的缺陷,应做进一步规范,以此完善本罪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新媒体;虚假信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以独有的时效性、多元性以及普遍性著称的新媒体,正逐渐成为未来媒体发展的新趋势。与平面载体,如电视、广播、报刊等单一形式完成信息传播和接收的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是在此基础上利用数字技术完成信息的创造、加工、传播,它是一种新的媒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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