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师生关系的法学阐释
2016-02-09梁鹏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6年1期
断绝师生关系的法学阐释
■ 梁鹏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教授)
因研究生郝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无端嘲讽”两位学术前辈,人大教授孙某“极为震怒”,宣布郝某“从现在起,已经不是我的弟子”。这则事件在网上引起广泛讨论,媒体将孙教授的言行解读为“断绝师生关系”,并对此提出 “师徒分道扬镳,是不是一方说了就能算数”的疑问[1]。那么,从法理的视角看,研究生导师是否有权径行宣告断绝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断绝师生关系是否须经一定的程序?师生关系断绝后该如何救济?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此,先须分析与此相关的法律关系。
一、学生、高校、教师之间的三角法律关系
无疑,现代教育中的“师生关系”乃是建立在高校与学生、高校与教师两大基础关系之上的关系*本文主要探讨研究生的师生关系问题,但文中的许多方面亦适用于普通学生,为表述方便,以下通常将“研究生”简称为“学生”,在需要特别强调“研究生”身份时,仍采用“研究生”的称呼。,师生关系与此两大关系构成明显的三角样态。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传统上认为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似有契约化的倾向。最初,德国公法学者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利关系”,这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之后,人们发现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学生住宿、饮食服务等平等关系,于是提出了“教育契约关系”;再后,有学者将“特别权利关系”与“教育契约关系”结合,形成了所谓的“折中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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