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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电动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

2016-02-08孔春红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9期
关键词:汽车产品

■文/孔春红

低速电动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

■文/孔春红

近期,T市质监局接到多起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以及相关部门移交的反馈意见,要求对市场上的各种电动四轮车进行鉴定、查处。这些电动四轮车与普通汽车相比,外廓尺寸较小,一般小于A0级车(即轴距2.2米至2.3米的小型车),通常的乘员4人以下,用12千瓦时铅酸电池,续行里程100公里左右。经调查,这些车辆企业并没有汽车的生产资质,通常以“低速电动车”、“电动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电动助残车”等名义进行生产装配后直接在市场上销售。由于这些车辆的质量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政府部门都要求质监部门能够进行认定、处理。对于低速电动车这类产品的定性,特别是在管理上是否涉及到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在讨论时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低速电动车应当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实施的一项市场准入制度,汽车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尽管低速电动车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机动车的客观条件,但作为代步工具,一样具有车辆行驶的危险性,应当属于汽车的范畴。现在我们生活中连玩具汽车都要有3C认证,更不要说关乎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交通工具。因此应当对低速电动车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否则就有行政不作为之嫌。

第二种意见认为:低速电动车不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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