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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创收收入分配问题探讨

2016-02-07刘卫红

财务与金融 2016年2期
关键词:成本核算分配部门

刘卫红

高校创收收入分配问题探讨

刘卫红

高校创收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重要方式。针对高校在创收收入及分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创收收入分类不明晰、成本核算不准确、利润分配不合理及分配前后创收监管缺乏约束等问题,高校创收收入分配的措施是:加强管理制度的约束;完善成本核算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统一管理创收收入。以此促进高校创收活动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目标。

高校创收 收入分配 创收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投入体制的不断改革,高等教育筹资的市场化趋势不断突显,高等学校的投资主体也发生实质性变化,它由一元化的国家投入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人多元化投入的新格局(董乃斌、胡小容,2010)。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家财政拨入收入,体现出国家对教育投入的力度,如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二是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自身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优势所取得的收入,体现高校自主办学的法人主体地位和理财自主权,准确、清晰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多渠道筹资办学的情况,亦便于分析学校的筹资能力、经费自给能力,如教育、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国家政策性教育经费及高校事业收入是教育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近年来(如图1所示),普通高校事业收入逐年提高,说明高等教育的纯公共福利事业的特征日益减弱,高等教育的市场化特征日益显现,高校已经意识到多渠道筹资对保障高校正常运转的重要性,正逐步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赖。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高校创收作为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重要方式之一,效果是明显的。然而,在创收收入及分配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创收收入分类不明晰、创收成本核算、创收利润分配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图1 2006-2014年普通高校事业收入统计表(单位:亿元)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一、高校创收收入界定及分配方式

对高校创收收入的界定,是制定合理分配管理制度的基础。近年来,国内学者对高校创收收入概念进行了探讨,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最初,高校创收是指教职工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对社会开展各种有偿服务,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活动(潘抗美,1990)。但随着高校可自主支配资产增加,创收方式也有更多选择。杨周复、施建军等(2002)认为,高等学校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技术密集的优势和国家对教育的优惠政策,将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等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一方面充分利用了闲置资源,同时也获取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裘婷(2005)认为创收收入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及科研等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并根据创收过程中利用学校资源及人员的情况将创收方式划分为:校内办班创收,校外办班及对外科技服务创收,以及利用学校有形资产的创收,如复印费、上机费等。张燕勤(2006)将高校创收收入定义为高校内各部门、单位利用学校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内或对外经营、管理和服务时取得的收入,且主要来源有各类计划外办学,培训办班收入;出租场地、设备取得的管理收入;经济业务往来中的让利;技术转让、服务收入;计划外其他收入等。罗述权、朱春飞更加强调创收活动的前提是不影响学校主体正常工作及秩序。闫天池根据高校创收形式和内容,将高校创收划分为:办班型创收;管理性、服务性收费;公用设施的出租、出借及无形资产权益收入。

综合国内学者对我国高校创收收入的解析,高校创收活动的本质已经不能局限于高校教职工的超额劳动,而是对学校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

高校创收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而创收收入的分配方式各高校有其自己的细则规定,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讨成果中,大致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学校与部门分账管理。认为高校创收收入的分配一般采用“双渠道”分配办法。即学校组织的创收,在全校范围内分配,由学校直接分配到个人;而部门组织的创收,按一定比例上缴学校,纳入学校创收基金,剩余部分作为部门创收留成,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分配。第二种,学院与部门所有创收收入全部缴入学校财政专户,创收分成由学院统筹安排。如某大学的各单位创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各单位发生的各类收入全部缴入学校财政专户,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纳入学校预算安排。按分配比例属于学校的部分由学校掌握,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属于各单位的部分由单位负责,用于教学成本等支出。

二、高校创收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创收收入界定不清晰

收入界定不清是创收收入管理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第一、就目前看来,高校创收仍然属于萌芽阶段,虽然大多数高校已经开始走上寻求对外探索合作和机会的道路,但部分高校对创收工作的管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既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日常的监督和管理,使得创收部门带有明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造成创收渠道纷繁混乱,难以明确分类管理。第二、合作协议、合同订立内容不明确,导致创收收入无法正确分类。例如,有的学校留学生收费中,由于高校与留学中介公司合作,部分留学生是通过中介公司来高校留学,他们的学费通过中介公司代为缴纳,高校对这部分收入的界定就存在人为因素,根据学校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可界定为与企业合作的培训费,但也可以界定是教育事业中的留学生学费。第三、创收收入中的管理性、服务性收费,其发生频率高,金额小,应属于成本类收费(如借阅证办理费等),却将其作为创收收入进行分配。

另外,收入的分类与开具正确的票据有关,是高校依法收费及纳税、上缴财政专户的基础。如教育事业收入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收取,所取得收入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及时全额缴纳财政专户。而对经营性应税收入,应开具经营税票,及时缴纳税款等。

(二)高校创收成本核算不准确

高校创收成本是指获取创收收入所耗费的教育资源及其决策代价等,其中不包含机会成本,只是对实际耗费的资源进行计算。通过高校创收成本的核算,可以衡量某项创收是否为学校带来了经济效益,如果收益小或收不抵支,说明该创收的方式不是有效的,应考虑其他创收方式或改善。另外,通过严格的成本核算,可以保证在创收活动中被占用的各种资源得到应有的补偿或更新,从而避免学校资产的流失。因此,高校在对创收收入进行评估和分配时必须进行成本核算。

高校成本核算的方法有匡算法、实算法和作业成本法等。匡算法是简单地将教育经费支出汇总。实算法则是比照企业成本合算的方法对高校教育经费进行划分并归集,即将每项创收业务视为一个经营项目管理,每个项目单独设立一个账目。作业成本法是以高校产出形态为出发点,根据产出特点划分成本计算对象,按成本动因采用权责发生制归集成本。

在现实的成本分配中,由于成本内容纷繁复杂,学校、二级学院及各部门之间对成本的核定均有不同的方式,常常会出现计算口径不统一、计算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在创收业务中,有些创收项目是可以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例如租赁一处场地仅用于与高校教学、科研没有直接关系,属于独立的创收行为,此时场地租赁费可按合同计算,项目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可按水电费缴费凭单计算,但某些高校对这些可以单独核算的成本也用比例核定的方式打包计算,显然不符合实际。另外,收入分配首先应扣除成本后再分配,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考虑资产折旧,只计算水电、人员报酬等有形消耗,显然是不正确的。况且某项创收项目在考虑学校的房屋、设备等资产折旧等无形消耗后,收不抵支,显然该创收不仅没有为学校带来收益,反而增加了学校的负担。

(三)高校创收利润分配不合理

学校与各创收部门对创收利润的分配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先扣除成本,后按比例分配;另一种是先按比例分配,学校与创收部门分别承担成本。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如果创收利润分配比例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创收部门的积极性。对于部门组织的创收,一般学校根据创收水平,给予部门一定比例的创收留成,以此来处理学校与创收部门的关系。对此,部门创收留成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其创收水平,也决定了该部门人员创收收入的水平。一般来说,创收水平的高低,反映了该部门人员支付劳动量的多少,但并不等于该部门人员支付了超额劳动量的多少。例如,由某二级学院独立举办并派出教职人员的举办培训班,学员结业后需要本校成人教育学院等主管部门办理结业证,依据这种情况,如果成教院按创收净收入的5%-10%提成,显然与其工作量及相应成本费用不符。又如,某科研人员自主联系一项科研合作项目,学校要求此类合作项目应在科研处统一备案,而科研管理部门就可以在没有为科研人员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从其取得的部分科研经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作为其创收收入,这样的提成分配比例似乎也不合情理。

(四)创收监管缺乏约束

某些高校对于创收行为缺乏统一管理,容易致使国家和学校的利益遭受损失。常见情形有:(1)私自将本单位的资源对外出租、出借,购买非法收据,编制假凭据,将创收收入截留本部门,用于内部福利,形成“独立小金库”。(2)创收单位虚列酬金发放名单,在学校领取酬金后在本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加大成本支出,降低创收利润,变相造成收入流失。(3)二级院、系未取得学校授权批准,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办班协议,并且协议中的收费标准、与合作单位的分成比例列示不清晰,或者学校确定的分成比率较小甚至根本未涉及学校分成,导致学费收入被院系集体甚至个人私吞,造成学费收入流失,损害国家和学校的经济利益甚至学校声誉。(4)学校收入主体混乱,各单位各自为政,利用自身资源随意制定创收项目及收费标准,缺乏约束机制,使创收收入失去控制,导致贪污腐败、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

分配之后的创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教育资金不足或作为集体福利,由于这部分资金来源金额不确定,很难建立统一的收支预算,容易导致财务、审计等部门对该项资金的出入监督缺乏依据。最常见的问题有:将利用本单位资源获取的创收收入直接用作本部门公用经费支出,形成体外循环、坐收坐支。另外,对联合办班费用,需要结算联办单位的分配,而有的高校部门为了简便程序,直接将联办单位的分成直接从收取的学费中扣除,未按照制度规定全额上缴到学校,造成这部分收入脱离预算外资金管理体系,容易成为监督管理的盲区,导致有意者利用这个漏洞,肆意报销私人开支或公款吃喝,滋生腐败。同时,如果创收渠道纷繁混乱,则容易导致创收收入的使用缺乏科学性。

三、对高校创收收入分配的改进建议

(一)加强创收收入管理制度的约束

没有制度保障的创收活动不利于部门创收工作的正常、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高校必须制定一个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体现本校创收特点的规章制度,对创收收入进行监管,以减少因制度漏洞产生的腐败行为。对于高校与校内外人员或机构执行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应尽可能的明确权责以及收入费用的性质,避免后期对该收入分类产生分歧。同时,在开拓创收渠道的同时,应更新相应的创收管理制度,将制度与实际紧密联合在一起,以消除各创收部门在创收工作中各自为政的现象。

(二)完善高校创收成本核算制度

高校创收成本核算首先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各高校积极鼓励校内各单位创收,最主要的原因是创收能为学校带来经济效益;如果收不抵支,对学校来说,不算真正的创收。并且,创收成本费用不仅包括水电、人工费用,还应包括资产折旧费。因为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尽管从表面上看没有立即在某一次创收过程中得以体现,但其维修、保养乃至提前报废造成的损失需用教育经费来弥补。如果不计资产折旧,则创收无偿占用了学校的固定资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是准确计算创收成本的保证。其次,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各创收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办法,尽可能客观地核算各创收业务的成本。同时,加强创收业务的成本管理,保持各创收业务成本核算的真实公平。最后,成本核算办法应体现鼓励创收政策。由于高校创收充分利用了现有资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有利于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例如,对于创收项目使用高校教学用教室、实验室等场地场所,可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参照市场租赁价格并按一定优惠比例确定租赁费等。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高校创收收入分配制度

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是激发各单位创收积极性的有力保障,依什么原则分配,按多少比例提成,分配到各单位的资金如何使用是创收分配制度必须明确的问题。黄文秀(2001)也认为高等学校创收收入的增加,在为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和改善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提供良好经济基础的同时,也对创收收入分配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创收收入分配政策,已成为高校财务管理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因此,制定高校收入分配制度,不仅要加强对创收收入的管理,确保客观真实地反映创收业务的收入情况,更要强调创收收入分配合理。在保证学校资源充分利用的同时,亦可以提高人员效率及工作热情,达到双赢局面。为此,学校的创收分配制度的制定主要应考虑以下内容:

1、以按劳分配为原则

分配原则应该以各单位的劳动量及对创收收入贡献的大小为主要依据,尤其对于某项创收仅有形式上帮助而无实质性贡献的校内部分主管部门,其相应的分成比例应少提或不提。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创收收入只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才能充分调动校内各单位创收的积极性,使其在公平的环境下大力推动学校向市场迈进,为学校创造财富。

2、分部门协调,合理确定提成比例

高校创收按创收主体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学校级创收,即一级创收;另一部分是院系、处级创收,即二级创收。一级创收经费主要用于增加学校综合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而二级创收主要用以弥补创收单位的资金缺口,减轻学校经济负担,在提高教学、科研等办学办公条件的同时,提高本部门教职工福利待遇等,这也是高校普遍存在的创收形式。因此,对一级创收与二级创收收入比例的合理划分是解决学校与各院系之间、部分院系与部门之间以及教职工之间矛盾的关键。各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合理确定提成的比例。

二级创收主体按创收自由程度可分为专门创收部门、兼顾创收部门和零创收部门。专门创收部门大部分收支较为固定,可以选择采用固定提成比例,降低分配工作量。兼顾创收部门可采用超额累进制,灵活分配创收收入。例如,某高校规定,某创收部门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本部门不提成,超过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提成10%,超过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内的部分,提成15%。此后,每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加提成2%,以此类推。这种分配比例的确定以成本预算为基础,有利于调节创收部门的创收收入。当创收收入较少,用以补偿成本支出后难以结余时,学校的提成少;而当创收收入增多的情况下,学校的提成增多。零创收部门包括机关、行政事务管理部门等。其所获得的收入例如停车费、人事违约金、考务费等,大部分属于工作人员本职工作范围,取得时以零星数额为主,金额较小,且其开支成本费用可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原则上不应进行分配。但为保证收入的及时足额入账,同时调动职员积极性,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人员经费,以支付在职人员加班费或集体福利等。

(四)加强内部监管,统一管理学校创收收入

只依靠制度规定,放松监管,再严密的政策也不能落到实处。因此,加强内部监管也是完善创收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环节。第一、为了防止部门的小集体主义行为,不管是二级单位还是其他部门开展创收工作,创收收入应统一由校本级财务部门管理。第二、学校内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正规票据,该工作也应由校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对拟收取的各种费用,需向学校财务处申报收费理由、收费标准及依据,经同意并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施行。第三、各高校在进行创收管理时,应建立创收项目的报批或备案制度,便于创收工作的管理,利于防止创收部门少报或漏报收入。第四、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创收收入作为高校收入的一部分,也应当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统一由学校一级财务部门管理。财务部门严格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报销;审计、纪委等部门定期对该项收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办理资金收取业务,防止腐败滋生,确保创收的成果给学校带来的利益落到实处。同时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创收性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适度上缴、自主支配”的管理办法,严禁坐收坐支,严禁隐瞒、截流各种收入,私设“小金库”。

高校的创收收入必须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只有管理得当,才能使这部分资金得到合理利用,促进高校教育、教学的发展。高校创收收入分配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分配比例确定、创收收入使用和成本核算等方面,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是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创收收入分配制度,并在创收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修正。高校创收增加了高校安排经费的自主性和经费的管理责任,为学校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对其财务管理及其制度的完善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目标,高校应考虑由原来的资源分配的财务制度向资源的效用优化过渡。尽管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高校创收带来的效益一定程度上已成为高等教育成本的有益补充,因此,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应鼓励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增加学生求学渠道、提高办学效益,在完善创收机制和制度的同时依法开展有质量的创收工作。

[1]董乃斌、胡小容.高校收入管理问题初探.西南大学学报.2010(5)

[2]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2012.12

[3]罗述权、朱春飞.高校部门创收活动管理思考.财务与金融.2010(3)

[4]闫天池.高校创收绩效评价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8(3)

[5]刘霞玲.运用作业成本法构建高校全成本核算体系.财会月刊.2014(1)

Discussion on the Distribution of University Income

LIU Wei-hong
Financial Department,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

Universities income is an important way to broaden the sources of funds.In accordance to the problems existed at the process of income&distribution management:revenue income classification is not clear,cost accounting is not accurate, profit distribution is unreasonable,lack of regulatory constraints before and after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etc.,the ideal measuresofUniversitiesincome distribution should be:strengthen the constraintofmanagementsystem,improve the cost-accounting system,develop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system,and manage the revenue income in an unified way.These measures mentioned above coul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 income-generating activities,and achieve the win-win goal of soci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Universities Income,Income Distribution,Revenue Costs

G475

A

刘卫红,女,湖南桃江人,中南大学计财处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湖南长沙,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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