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侵权案法律分析
2016-02-06佟秀毓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佟秀毓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侵权案法律分析
佟秀毓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刘某诉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案,被称为“全国首例个人信息维权案”,其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更是截然相反。本文以探讨银行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为切入点,通过探讨涉案银行发送电子信息行为定性,明确刘某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分为合同救济、侵权救济和行政救济。而银行在此案件过后,应当反省自身,充分尊重用户的选择权,控制法律风险。
格式条款;商业性短信息;个人信息权
一、银行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
要判断银行发送电子信息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应当先行确定银行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向用户推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是金融服务,商业性短信息,还是垃圾短信?
金融服务范围过于广泛,具体来说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引用金融服务的概念难以确切反映出银行向用户发送电子信息行为的特殊性。垃圾短信的认定更多的是从用户主观意愿出发,以用户愿意与否作为评判是否为垃圾短信的标准,过于注重用户的利益,不能客观上反映出银行发送的电子信息的内容。在本案中,某上海分行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皆为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广告,商业性短信息这一表述,立足于银行所发送信息的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上反应了涉案信息的商业推销本质。
二、银行推送电子信息的行为定性
(一)属于违约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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